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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素雯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雯,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初8号原告:李素雯,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286。委托代理人:何玲玲、吴文盛,、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原告李素雯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决定,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原告李素雯诉称:1.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监字(2015)05003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关键证据《中山市看守所A区排污工程项目工人工资表》是伪造的,相关事实是虚构的。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监字(2015)05003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监字(2015)05003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担。本院查明:2015年5月5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05003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中山市中懋环保设施安装工程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垫付所欠劳动报酬1672650元。同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中山市中懋环保设施安装工程部送达了中人社监字(2015)05003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山市中懋环保设施安装工程部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李素雯(即本案原告)。同年10月13日,中山市中懋环保设施安装工程部被注销登记,原因是“其他,外出发展”。2015年12月28日,李素雯不服讼争行政决定,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李素雯迟至2015年12月28日才起诉的理由是受委托签收材料的人员很迟才把文书交给李素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中山市中懋环保设施安装工程部于2015年5月5日已知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监字(2015)05003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内容,但其经营者李素雯迟至2015年12月28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李素雯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素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骆文娟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诗雅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