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孙江涛与北京金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涛,北京金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59号原告孙江涛,男性,年龄33。被告北京金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高科技工业园信息中心二层1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涛诉被告北京金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娈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