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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玉召、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召,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执异1号案外人孙杨军。申请执行人刘玉召。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法定代表人易少斌,该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贤铭,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涉被执行人为佳诚公司系列案件中,于2012年1月22日将被执行人佳诚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滨江路101号望江阁的部分房产予以查封。后依法予以评估、拍卖。案外人孙杨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杨军称,其于2011年1月26日与佳诚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佳诚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滨江路101号望江阁1栋1单元5层3室房屋,并缴纳首付款83015元,尾款约定办理按揭手续。房屋总价款253015元,因开发商未能办理房屋按揭手续而一直未能支付尾款。案外人孙杨军要求本院不得执行其购买的房屋,并向本院提交其与佳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本院查明,孙杨军购买佳诚公司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滨江路101号望江阁1栋1单元5层3室房屋属实,房屋总价款253015元,2011年1月26日付首付款83015元,佳诚公司向其出具《武汉市地方税务统一收款收据》1张。孙杨军后又于2012年8月30日付款1万元,2012年12月17日付款1万元,2015年2月9日付款4万元,共计付款1430151元,尚欠房款110000元。孙杨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承诺尚欠房款110000元在办理完按揭手续后支付给本院,如不能支付则由本院查封拍卖其望江阁1栋1单元5层3室房屋,已交房款不予退还,要求本院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孙杨军购买佳诚公司房屋的行为属实,后本院查封该房屋,查封行为在后。因孙杨军购房行为无过错,已支付部分购房款,承诺尚欠房款办理按揭手续后付清,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滨江路101号望江阁1栋1单元5层3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龚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