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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牟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牟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淑强,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牟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牟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义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