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5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夏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5093号原告夏某,居民。被告吕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