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05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夏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5093号原告夏某,居民。被告吕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