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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执费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春天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春天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潘政祥,游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费字第624-1号被执行人绍兴市春天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法定代表人潘政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游荣丁,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政祥,证件号:P925908()。被执行人游黎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绍兴市春天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潘政祥、游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浙绍商外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催缴未交后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春天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潘政祥、游黎琼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绍执费字第624号案件本次程序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郑杭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