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善德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鼎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行初字第20号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善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鼎城区武陵镇大禾场村十五组。法定代表人袁亮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峻东,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鼎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住所地鼎城区武陵镇。法定代表人杨易,指挥长。委托代理人邓文华,男,系鼎城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善德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鼎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正进行案外和解,起诉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善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善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善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志宏人民陪审员 肖英钧人民陪审员 张智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