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寇文彪与宋有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文彪,宋有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4号原告寇文彪,男,汉族,农民。被告宋有清,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文彪诉被告宋有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文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文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文彪负担。审判员 张 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方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