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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5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夏衔与张国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衔,张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74-1号申请执行人:夏衔,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国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夏衔与被执行人张国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张国玉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夏衔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国玉给付赔偿款3188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09元、执行费38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玉的银行存款3268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