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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马建生与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建生,嘉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4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嘉兴市人民政府。上诉人马建生因与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受初字第18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马建生上诉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建生、马明珍、马翠珍、马爱珍、马合生、马玉森诉嘉兴市人民政府强制拆移墓地行为违法一案,部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因嘉兴市南湖区宗教局和嘉兴市南湖区组织部的干部未如约道歉,反而指责我方不是,造成我方家庭成员意见分歧。现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当事人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马建生就同一事项的起诉已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其主张系因家庭意见分歧导致未到庭参加诉讼,但该理由并不能构成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正当理由,现马建生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舸南代理审判员  路 遥代理审判员  徐亮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