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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姜红林与袭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林,袭建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42号原告:姜红林,男,汉族,1965年4月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袭建武(又名袭建国),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红林诉被告袭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红林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红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袭建国银行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被告姜红林提供的担保鲁N073**号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