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姜红林与袭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林,袭建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42号原告:姜红林,男,汉族,1965年4月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袭建武(又名袭建国),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红林诉被告袭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红林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红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袭建国银行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被告姜红林提供的担保鲁N073**号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