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肖进林抢劫罪,合同诈骗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39号罪犯肖进林,男,汉族,1975年4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进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两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八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肖进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进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进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进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9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