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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保39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程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法定代表人:薛宏宇,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苏宏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