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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汤铁牛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铁牛

案由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2刑初20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铁牛,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抓获,2015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铁牛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铁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凌晨1时许,在信阳市浉河区商检路第七感觉KTV店内,姚某某(已判刑)因结账费用问题与店内负责人王甲发生纠纷,后姚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汤铁牛等人,汤铁牛等人到后大声叫嚣、吵骂,并伙同姚某某将店内被害人王甲、王乙、王丙打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甲、王乙的伤情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王丙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案发后,王甲、王乙、王丙对汤铁牛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铁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甲、王乙、王丙的陈述,证人李某、黄某某、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铁牛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汤铁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汤铁牛当庭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案件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铁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倩倩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人民陪审员  王保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