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山东德惠来装饰瓷板有限公司与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惠来装饰瓷板有限公司,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91民初13号原告:山东德惠来装饰瓷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兆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洪刚,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新华,经理。原告山东德惠来装饰瓷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圣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洪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德惠来装饰瓷板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014年5月原、被告签订“球石”产品供销合同,截止2014年8月被告购买原告球石607.58吨,已付货款816140元,欠货款133702.90元未付。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3702.9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建立买卖球石业务关系,2013年欠原告货款74328元未付;2014年原、被告又签订买卖球石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球石计款389374.90元,除支付330000元外,欠原告59374.90元未付。综上,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3702.90元。为此,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过磅单、原告发货回款明细、被告企业信息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133702.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德惠来装饰瓷板有限公司货款133702.9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1487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