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波与曾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波,曾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财保4号申请人张波,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申请人曾潘,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张波与被申请人曾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26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潘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荣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