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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波与曾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波,曾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财保4号申请人张波,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申请人曾潘,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张波与被申请人曾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26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潘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荣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