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XXX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