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XXX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