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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林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595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9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9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5)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思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以湖南省株洲市为据点,在湖南省各市州采取随意抛撒“六合彩”卡片等资料,引诱他人上当后实施诈骗。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窜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向路面故意抛撒“香港六合彩公司VIP会员卡”,并以能够提供“六合彩特码”的方式,吸引在丹洲的务工人员张某某拨打卡片上1501892****的联系电话办理会员卡并购买“六合彩”虚假特码。2015年8月26日、27日,被害人张某某为获取所谓“六合彩特码”,分四次将人民币3800元、12000元、36000元、12000元共计人民币63800元汇至指定的户名为叶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480868454111576)。2015年8月26日、27日,被告人林某某持该农业银行卡(6228480868454111576)采取转账、取现等方式将骗得的赃款取出后与林某某共同挥霍。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全部赃款现金人民币63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出具的归案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六合彩”卡片、银行卡及快递单,银行明细,辨认笔录,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熊 娅人民陪审员  谢小平人民陪审员  徐宗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