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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毛雯霞与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雯霞,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012号原告毛雯霞,女,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王首诚。被告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首诚。原告毛雯霞诉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雯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雯霞诉称,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8月11日,原告在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奇楠沉香”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为会员(会员编号:XXXXXXXX)进行沉香原材买卖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先后投入人民币(币种下同)227,400元,钱款转账到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招商银行账户。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口头承诺,只要在交易时段内,资金可以自由出入。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5日、2015年6月23日转出6,000元、30,000元,现原告会员账户中现金余额为117,580.06元,盛世奇楠基金5,202手。2015年8月,原告欲将账户内现金余额转出,却被投资平台告知:系统维护期间,暂停出金申请,后原告同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多次电话沟通未果。2015年9月23日,原告至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公地中粮君顶盛世奇楠会(虹梅路XXX号)进行沟通后由被告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席鹏出面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毛雯霞117,580元。后两被告不守信誉,逾期未退还钱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退还117,58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协议书一份;2、银行账号历史交易明细表一份。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580元,经执行,于2015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11.98元。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属实。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同时查明,王首诚、芦涛、于晓光等7人投资设立了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全资设立了海南奇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子公司同王首诚设立了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另王首诚、芦涛、于晓光投资设立了海南奇楠沉香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23日,被告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毛雯霞(会员编号:XXXXXXXX)签订协议书约定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退还原告毛雯霞117,580元,协议书上盖有被告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奇楠沉香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本院认为,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毛雯霞同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形成了实际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毛雯霞有权自由转出入会员账户资金。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王首诚等人设立多家公司,公司又设子公司,子公司再下设子公司,被告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为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被告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原告毛雯霞签订的协议书当属有效,并可反证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原告毛雯霞间的合同关系。协议书中未免除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清偿责任,故原告与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并未因该协议书而转移,相应的,因债务未转移,被告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质为债务加入行为,两被告均应履行返还义务,现拖欠至今显属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钱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毛雯霞117,58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计1,325.50元,财产保全费1,107元,合计2,432.50元(原告已预交3,758元),由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