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5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伟建与黄麒麟、杨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514-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建,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麒麟,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青,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伟建与被执行人黄麒麟、杨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麒麟、杨青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李伟建退还转让费3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2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638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8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麒麟、杨青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341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麒麟、杨青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