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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铁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铁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北大街。法定代表人袁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铁楼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苗源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人民陪审员  尹 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