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更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曹本月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本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90号罪犯曹本月,男,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201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华区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本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曹本月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15年5月29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曹本月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本月于2014年9月7日在濮阳市一工地盗窃电缆116米,价值27608元。罪犯曹本月系累犯。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曹本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罪犯曹本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5年11月19日被认定为老年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曹本月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本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代理审判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郭胜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