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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霍候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霍候保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候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刑初7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候保。2012年9月1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离石区人民检察院离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候保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一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候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霍候保向一名外号叫“咪孬”的男子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而后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在2015年8月份,被告人霍候保以每次100元一小包价格向吸毒人员马永兵贩卖毒品三次。2015年8月31日从被告人霍候保家中扣押毒品疑似物,经检验为2.33克,从中鉴定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霍候保在其居住的家中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侯福才、龚永记、马永兵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霍候保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霍候保的供述;2、证人龚永记、马永兵、于牛生等人的证言;3、检验报告、鉴定文书;4、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移交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候保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进行贩卖3.08克,情节严重,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候保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候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张亚平人民陪审员  冀明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