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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冯寒与程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寒,程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4112号原告:冯寒,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钟良,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启德,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解明,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寒诉被告程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寒于2016年1月21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程解明之间的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59元,由原告冯寒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