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曹永付与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付,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751-1号申请执行人曹永付,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四道街45号。法定代表人全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曹永付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永付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永付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永付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