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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27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275号罪犯黄太添,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梅平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太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原审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太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黄太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太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0月24日,共获13次嘉奖;2015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太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太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