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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超王玉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王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现住绥化市。法定代理人张桂芹,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玉良,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王玉良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超书面提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作出的(2012)绥北宝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