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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83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邢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苏某某负担。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代理审判员  倪岚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 旭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