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5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孔新兵与郑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新兵,郑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5268号原告孔新兵,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楠楠,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孔新兵与被告郑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1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苗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孔新兵的委托代理人齐仁宣、被告郑楠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2日,被告向其借款30000元,后经其催要,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被告辩称:其并不认识原告,其与案外人齐利朋系朋友;2014年5月左右,齐利朋给其打电话,两人在济源一中西门对面的一间门面房见面后,齐利朋让其上楼出具借条,因齐利朋之前在孔新兵处借有100000元未予偿还,故齐利朋才找到其,当时齐利朋称会尽快偿还该款,出具借条后其先行离开;后齐利朋告知借款已经偿还,现在其已联系不上齐利朋;因其不是真正的借款人,也没有收到该款,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6月12日,被告郑楠楠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12日,被告郑楠楠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郑楠楠,身份证:××。借款至今,被告未予归还。本院认为:2014年6月12日,被告郑楠楠向原告借款30000元,该事实有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并非真正的借款人及用款人,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从借条上看,被告系借款合同的相对方,现被告辩称不应当还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楠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孔新兵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