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玉柱与徐晓伟、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柱,徐晓伟,马飒染,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柱。被执行人徐晓伟。被执行人马飒染。被执行人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徐晓伟。被执行人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伟。申请执行人李玉柱与被执行人徐晓伟、马飒染、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6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晓伟、马飒染、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玉柱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违约金600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3124元、执行费1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晓伟、马飒染、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12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韩永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