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明坤与张龙、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坤,张龙,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75号原告:张明坤,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龙,男,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峰,男,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坤诉被告张峰、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明坤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张明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