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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明坤与张龙、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坤,张龙,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75号原告:张明坤,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龙,男,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峰,男,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坤诉被告张峰、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明坤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张明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