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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冯兰存与潘士燕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兰存,潘士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14号申请人冯兰存。被申请人潘士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士燕名下的卡号为62×××88的建设银行大名县支行账户内款项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潘士燕名下的卡号为62×××88的建设银行大名县支行账户内款项1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刘明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冀D×××××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