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徐秀琴与刘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琴,刘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徐秀琴,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谭,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谭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1320.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820.00元,执行费5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132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