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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红祥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祥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11刑初26号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红祥,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红祥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绍功、李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红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马红祥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信用卡透支共计127504.18元,到期后该行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催收,马红祥转让店铺,改变联系方式并前往外地打工,致使该行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目前该款尚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红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甲、马某乙、夏某某、郑某等人的证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证明材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红祥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红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马红祥非法所得127504.18元,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员  王尊贤人民陪审员  崔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石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