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204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瑞海诉韩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海,韩志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204民初77号原告张瑞海。委托代理人王和全,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志刚。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瑞海与被告韩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瑞海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