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志林项目部)劳动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81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俊儒,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铁峰,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志林项目部),住所地新民市辽河大街。申请执行人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日作出新劳保监罚字(2015)第3-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劳保监罚字(2015)第3-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景波审 判 员 付维江人民陪审员 汤艳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