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化名“万坤”,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0月3日向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王堰派出所投案并临时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同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贾虎君,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张涛及其辩护人贾虎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涛冒充警察,冒用“方坤”的名义和被害人陶某(女)通过QQ聊天在网上相识,二三个月后,二人约定在河南省驻马店市见面。2015年1月份,张涛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苑大酒店房间与陶某见面时,张涛仍自称是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颖东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取得陶某信任后,张涛多次和陶某发生性关系,并承诺与陶某结婚。张涛还以自己被安徽省检察机关调查,需要花钱跑事为由多次骗取陶某现金共75700元。另查明,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涛向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王堰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多次骗取陶某钱财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转款凭证、物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冒充警察,虚构被检察机关调查需要资金跑事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75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张涛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张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涛冒充警察行骗,对其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涛向被害人陶某退赔经济损失75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宏宇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陈巧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