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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少伟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09年5月23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5日执行拘留。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2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11月5日1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xxx**轿车,沿江阴市某某街道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路路口地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8mg乙醇/ml血液。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拍摄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及发还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等书证,证人薛某、吴某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庄建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