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申请范建明、范洪奶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范建明,范洪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1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法定代表人肖强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瑞,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范建明,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范洪奶,男,汉族,1950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申请范建明、范洪奶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川030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建明、范洪奶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