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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341号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与被告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维灵审 判 员  李菊香人民陪审员  陈雪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宫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