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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7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雪英等与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翾,王雪英,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春壮,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555号原告(反诉被告)齐翾,女,1995年5月28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王雪英(兼齐翾的委托代理人),女,1970年1月6日出生。二原告(二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春壮,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关北里**号楼*单元***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一号地国际艺术园D区B座2-2号。法定代表人郝永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雅娴,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原粉,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齐翾、王雪英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徐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雪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春壮,高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雅娴、李原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翾、王雪英诉称:齐翾、王雪英系母女关系。齐翾于2014年2月9日与北京金科弘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房屋坐落于昌平区×镇×#住宅楼1层1单元-102,于2015年7月31日收房。王雪英于2015年1月3日与高度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高度公司收取了房屋设计费10000元和一部分装修工程款41061元,但高度公司从合同签订后至今仍未对该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并设计,没有出具任何设计图也仍未开始动工。因高度公司不履行合同,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高度公司与王雪英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设计协议》;2、判令高度公司返还王雪英装修设计费10000元和装修工程款41061元;3、案件受理费由高度公司承担。被告高度公司辩称:涉案装修设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涉案房屋装修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系王雪英造成,即使合同解除,王雪英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主张退还全部工程款。第一,涉案房屋设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装修,设计在前,施工在后。只有完成装修设计,才能依据设计图制作施工图,而根据施工图,才能核算施工报价,发包方与承包方才有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的基础。2014年11月28日,高度公司与王雪英签订房屋装修设计合同。2015年1月3日,在高度公司完成的设计图、施工图及施工报价均经王雪英签字认可的前提下,双方又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齐翾、王雪英称高度公司至今未履行设计协议义务,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装修设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第二,王雪英要求解约退款造成房屋装修施工合同无法履行。2015年1月3日涉案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签订时,齐翾、王雪英尚未收房,因此上述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开工时间,载明为待定。2015年9月24日,王雪英突然给设计师肖尧发短信,称其出现资金困难,要将涉案房屋卖掉,不再装修,要求办理解约退费手续。此举直接导致房屋装修施工合同无法履行,显然与齐翾、王雪英所谓高度公司拒绝施工一说相去甚远。即使抛开这个事实不谈,王雪英作为工程发包方,应在其认为房屋具备开工条件时,及时通知高度公司入场施工,但王雪英至今从未通知高度公司开工。况且,依据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第十一条及补充条款第六条第1款之约定,王雪英应在开工3日前付清首笔工程款144755元,高度公司收款后方安排开工。但王雪英仅支付41061元,尚余103694元至今未付,已违反合同约定。同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即使王雪英通知开工,高度公司亦有权拒绝。因此,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无法得到履行,实系齐翾、王雪英造成。第三,王雪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房屋装修合同第12.2条及补充条款第十二条之约定,王雪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向高度公司支付合同额的10%,即23687.2元作为违约金。此外,王雪英以签约人身份参加高度公司组织的抽奖活动,获得奖金2000元,其擅自违约解除合同,亦应当予以返还。综上,齐翾、王雪英的诉请事由均与事实不符,涉案装修设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装修施工合同因王雪英通知解约而尚未履行,即使解除,王雪英亦应向高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反诉原告高度公司反诉称:2015年1月3日,高度公司与王雪英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由高度公司承揽王雪英、齐翾房屋的装修施工工程,合同价款为236872元,开工时间为待定。至今王雪英共支付41061元。2015年9月24日,王雪英突然短信通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已付工程款。依据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第12.2条及补充条款第十二条之约定,王雪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合同额10%的违约金,即23687.2元。此外,双方签约后,王雪英参加高度公司专门为签约客户组织的抽奖活动,并当场领取奖金2000元。王雪英要求解除合同,已丧失抽奖资格,应当退还奖金。故提起反诉,判令王雪英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23687.2元、返还抽奖所得2000元并承担反诉费。针对反诉原告高度公司的反诉,反诉被告齐翾、王雪英辩称:第一,齐翾、王雪英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和设计协议并不存在违约。设计协议中建筑面积为340平方米,施工合同中工程装饰装修面积为400平方米,施工的面积为什么比建筑面积大,通常情况下建筑面积包括了公共使用面积,施工面积应该小于建筑面积,王雪英曾就此询问过高度公司,而高度公司并没有说明,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在补充合同中也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齐翾、王雪英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不存在违约。第二,高度公司未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施工合同第三条3.1第二款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可高度公司一直没有给齐翾、王雪英施工图纸,也未曾见到过。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齐翾、王雪英有权认为高度公司并没有履行合同,故高度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双方签订合同后,王雪英参加高度公司的抽奖所得与本案无关,高度公司在此案中无权要求王雪英返还抽奖所得。综上,王雪英与高度公司订立合同时,其中信息并未写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齐翾、王雪英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参加高度公司的抽奖所得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王雪英系齐翾之母。2014年2月9日,齐翾与北京金科弘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齐翾购买北京金科弘居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科廊桥花园项目中坐落为昌平区×镇×#住宅楼1层1单元-102的房屋,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41.5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0.96平方米。高度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装饰设计、专业承包等。2014年12月28日,王雪英(甲方)与高度公司(乙方)签订《设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金科廊桥水岸×#-1-102号房屋进行整套设计,房屋建筑面积340平方米,设计费共10000元,设计团队包括主创设计师肖尧等。甲方的权利义务为提供项目设计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及时对乙方的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在任何阶段有权向设计部经理提出更换设计师、在服务满意的情况下为乙方推荐客户作为对乙方工作的支持。乙方的权利义务为:1、主创设计师准确细致的测量项目现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2、主创设计师应按照约定时间为客户提供相应设计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必须告知客户并得到客户同意方可调整;3、主创设计师应提供以下图纸:平面图、天花图、水电位图、主要立面图、主要节点图、拆改图等整套施工图纸、主要空间室内效果图(别墅5张、公寓3张),特殊空间由主案设计师提出申请,增加效果图张数;4、由甲、乙双方商议后修改方案直至甲方满意;5、主创设计师应亲自组织并协调相关配套产品的方案及施工,如中央空调、软水系统、新风系统、智能化系统、橱柜、园林等;6、主创设计师需要跟踪到该项目施工完成,并协调好与工程相关所有产品的顺利完成。其他约定包括如因意外情况而发生员工调动的或者客户对方案不满意,经公司核实后将安排其他同等级别或更高级别的设计师为甲方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开工之日起,则视为客户认同肖尧设计师的设计方案。主材配饰设计师责任为提供项目完整设计方案并跟踪到该项目施工完成、根据乙方要求对项目提供完整配饰建议、根据需要到现场进行艺术指导以检验项目的施工是否符合主创设计师的设计意向。本协议一经签订设计费不予退还。同日,王雪英支付高度公司设计费10000元。2015年1月3日,王雪英在高度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上签字,该设计方案中写明建筑面积约450平方米,包括原始结构图、原始尺寸图、墙体拆改图、墙体定位图、平面布置图、家具尺寸图、强电布置图、弱点布置图、顶面布置图、顶面尺寸图、灯位尺寸图、开关布置图、地面铺装图、立面图、主要节点图。2015年1月3日,王雪英(甲方)与高度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在廊桥水岸,工程装饰装修面积400平方米,工程户型复式,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工程期限6个月,开工竣工日期待定,工程造价236872元。甲方在开工3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的,工期应当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第一次在开工3日前支付55%的工程款144755元,第二次在工程进度过半时支付40%的工程款94748元,第三次在竣工验收合格时支付5%的剩余工程款。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12.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12.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后附有装饰工程报价单明细,显示报价系按不同项目进行报价,并非按照每建筑面积单价进行报价。《施工合同》后附有《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有效补充,其中第六条工程款支付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55%工程款的三日后安排施工工人进场施工。”第十二条合同解除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一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按合同额的10%赔付对方违约金。已施工的,乙方有权按照乙方报价规范清单中的项目价格扣除已施工部分的费用。”签订上述协议后同日,王雪英支付高度公司工程首付款41061元。2015年7月31日,齐翾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接房手续。2015年9月24日,王雪英发短信给肖尧,称因资金问题家中要将涉案房屋卖掉,故不再进行装修,要求办理相关退款手续,肖尧未表示同意。庭审中,齐翾、王雪英称其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高度公司未按照《设计协议》至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查看设计、未出具任何设计图、未按照约定施工;高度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是金科廊桥花园项目其他房屋的设计图纸而非本案所涉房屋的设计图纸,是设计师为完成年底任务央求王雪英在其上签字,此点从《设计协议》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为340平方米、设计方案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施工合同》记载工程装饰装修面积为400平方米,3个文件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可以看出;另外,高度公司提供的设计人员并不具有相关资质,《设计协议》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不一致,王雪英对高度公司不再信任,认为高度公司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但因高度公司工作人员让其以资金问题为由提出不履行合同,故其在短信中以资金问题提出不履行合同。高度公司仅认可王雪英为《设计协议》、《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同意解除《施工合同》,但对齐翾、王雪英的上述说法及主张均不予认可,主张高度公司设计师在签订《设计协议》后随即与房屋建设方沟通进入涉案房屋进行了测量,之后制作了设计方案,且王雪英于2015年1月3日签字予以认可,故高度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设计协议》;高度公司未进行施工系因王雪英未通知高度公司何时可以进场施工,且王雪英未按照《施工合同》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故高度公司未进场施工不存在过错;3个文件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系因《设计协议》为王雪英告知的房屋面积,设计方案中的面积为设计师测量得出的面积,《施工合同》中的面积为高度公司合同签订人员的失误,但因施工工程费并非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故《施工合同》中的面积并不关键;关于设计师资质问题,高度公司称肖尧的身份证姓名为肖瑞垚,具有室内设计师资格证,并提交了肖瑞垚的中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证、肖瑞垚的身份证及肖尧的生活照予以证明。肖瑞垚的身份证照片与肖尧的生活照可以看出为同一人,王雪英认可高度公司提交的肖尧的生活照即与其沟通的设计师肖尧,但不认可高度公司的说法。王雪英还称其系在高度公司工作人员以工作业绩为由进行欺骗下签订合同,在其要求解除合同时又以会影响工作人员业绩为由欺骗其不要解除合同,并提交其与高度公司工作人员在2015年4月的短信予以证明。短信内容为就设计问题进行沟通,其中提到了工作人员业绩问题,希望王雪英帮忙,王雪英对此未予回应。高度公司对短信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另查,王雪英在高度公司签订上述协议时,时逢高度公司举办客户抽奖活动,王雪英之夫参加抽奖活动获得2000元奖金。高度公司主张王雪英违约合同不再继续履行,故要求返还2000元奖金。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设计协议》、设计方案、《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收据、接房手续书、短信、照片、中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雪英与高度公司签订的《设计协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齐翾并非《设计协议》、《施工合同》的合同方,故其依据《设计协议》、《施工合同》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雪英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第一,王雪英已经在高度公司出具的设计方案上签字,表明王雪英对高度公司的设计方案予以认可。其称该设计方案并非本案所涉房屋的设计图纸,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说法,故本院对其该说法不予采信。第二,关于《设计协议》、设计方案、《施工合同》3个文件中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问题,涉案房屋为地上一层、地下两层,《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41.5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20.96平方米,涉案房屋地下两层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因此高度公司的说法符合情理,故王雪英以此为由主张高度公司未进行设计的说法不能成立。第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强制性要求室内设计师必须具有法定资质,且根据高度公司提交证据可以看出设计人员具备相应能力,故王雪英以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第四,王雪英称其系受高度公司工作人员以工作业绩欺骗签订合同,但从其所提交的短信并不能证明其说法,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第五,王雪英在2015年9月24日的短信中系以资金问题要求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与其在本案中所称解除合同理由不符。其称系应高度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以资金问题提出不履行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说法,故本院对其该说法不予采信。第六,王雪英称高度公司未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但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涉案房屋尚未交付,故《施工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日期待定,房屋交付后才具备施工条件,因此王雪英应在具备施工条件后及时通知高度公司,双方协商确定开工日期。王雪英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通知高度公司可以开始施工,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工3日前支付第一次工程款144755元,故王雪英以高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王雪英在本案中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关于《设计协议》、《施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王雪英提出解除《施工合同》,高度公司同意解除该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施工合同》。关于《设计协议》,高度公司称其已经履行完毕《设计协议》,虽然高度公司已经提交了符合《设计协议》约定的设计方案,但《设计协议》中约定的高度公司的义务还包括在后期施工阶段进行相关组织、协调、调整、检验等工作,故高度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完毕其在《设计协议》中的义务。鉴于《设计协议》中高度公司尚未履行的义务主要在于后期施工阶段的相关工作,而双方已解除《施工合同》,失去了对彼此的信任,故双方继续履行《设计协议》已缺乏相应基础,不宜再继续履行,因此,对于王雪英要求解除《设计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设计费、装修工程款的返还及违约金问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设计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即解除,本院根据高度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度,酌定高度公司退还王雪英设计费2000元。《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即已解除,故高度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王雪英全部装修工程款41061元。如前所述,因王雪英在本案中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故根据《施工合同》后附《补充条款》的第十二条之约定,王雪英应按照合同额的10%赔付高度公司违约金,故对高度公司要求王雪英支付违约金23687.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高度公司要求返还抽奖所得2000元的请求。因该2000元并非王雪英抽奖所得,且高度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王雪英之夫抽奖时与其有如解除合同即应返还抽奖所得之类的约定,故高度公司的该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王雪英与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设计协议》;二、解除王雪英与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一月三日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三、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王雪英设计费二千元;四、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王雪英装修工程款四万一千零六十一元;五、王雪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七元二角;六、驳回齐翾、王雪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七元,由王雪英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一元,由王雪英负担一百九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徐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