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罪犯高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315号罪犯高波,男,1963年5月5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将高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于2008年12月、2012年4月、2014年5月将高波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波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波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