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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32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320号罪犯韩文龙,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揭西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韩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韩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文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0月20日,共获嘉奖27次;2014年1月、7月、2015年1月、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因全年劳动生产任务超额完成30%获得监狱记功。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文龙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文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