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董兴奎与上海三虎运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兴奎,上海三虎运业有限公司,孙开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董兴奎,男,汉族,1959年7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三虎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甘继德,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孙开华,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白丽路***弄***号***室。再审申请人董兴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三虎运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开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董兴奎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董兴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兴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倪知良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李 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