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5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马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5刑初4号公诉机关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古城镇。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以乌后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振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9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从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玛瑙湖小区其姐家起床后,想去其姐家左边邻居家看一看,于是从其姐家阳台的梯子上翻到左边邻居马某甲家阳台上,又进入客厅,看到一间卧室的门开着,被告人马某某便进入这间卧室,看到一个小姑娘在睡觉,床头柜上放着衣裤,裤兜向上,里面装的钱外露,于是马某某产生盗窃的念头,便将兜内43元钱自己装上。听到客厅有响动就离开卧室返到客厅,看到客厅内有一妇女,马某某想往出跑时被这位妇女拽住,并将其衣袖拽破,后被告人马某某挣脱从这户人家入户门逃跑,跑到玛瑙湖小区外,将撕破的衣服扔掉又回到其姐家中。后被公安人员在马某某姐家中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并扣押了其盗窃的43元钱,及时发还失主,且得到失主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马丽证言、证人石玉刚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能够成立。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好,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丽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