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李星与王贵书、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星,王贵书,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10号原告:王李星,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贵书,男,60岁,汉族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志国被告: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星与被告王贵书、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李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春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李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李星撤回对被告王贵书、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370元,由原告王李星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香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