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虞市永裕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上虞市永裕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00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杨浜村。法定代表人:秦永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永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前一村。法定代表人:龚彭斐,执行董事、经理。上诉人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虞市永裕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5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