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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世红与何永东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特2号申请人杨世红,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何永东,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杨世红与何永东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邓安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杨世红与何永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新宁县金石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何永东自愿意偿还申请人杨世红借款本金80万元以及利息9.4万元,两项合计89.4万元;二、该款89.4万元由被申请人何永东于2016年1月31日前还款30万元,其余59.4万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若未按期还款,申请人杨世红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上协议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杨世红与何永东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在新宁县金石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何永东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若其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杨世红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