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朝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078号罪犯刘朝领,女,1962年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回族,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八月六日作出(2002)德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朝领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4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2年11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刘朝领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刘朝领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刘朝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朝领系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10年零4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7次,2015年1月22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17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朝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朝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李鸿波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招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