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刘均忠、张鑫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刘均忠,张鑫辉,谢家伟,林招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40-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龙岩市恒宝大酒店一楼)。代表人林胜基,行长。被执行人刘均忠,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张鑫辉,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被执行人谢家伟,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招昌,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均忠、张鑫辉、谢家伟、林招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刘均忠、张鑫辉、谢家伟、林招昌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刘均忠、张鑫辉、谢家伟、林招昌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刘均忠、张鑫辉、谢家伟、林招昌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刘均忠、张鑫辉、谢家伟、林招昌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筱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敏 ( 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